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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3-07 [来源]: [浏览次数]:




津外大校〔201943


20196月修订)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地区招办(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超过四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向招生就业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的开学前一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并对入学资格审查通过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或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对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进行监督;

2.招生就业处对新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复查;

3.学生所在学院协同教务处对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进行复查;

4.学生处和后勤管理处对学生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进行复查;

5.艺术类学生所在学院、体育教学部对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进行复查;

6.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本科学生学制四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2年。创业学生修业年限最长可延至7年。

第七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四年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九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天津外国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天津外国语大学成绩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业预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可以通过重修获取学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我校转专业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创业休学除外),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患有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120学时;

3.因私出国(不包括参加学校国际交流项目)者;

4.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者;

5.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学手续为: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因伤、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并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可在办理退学手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退学学生,所在学院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及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2.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3.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将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少于10学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不允许再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对于修满一年并取得25学分以上,但所修学分未达到结业条件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毕业证书不重复发放。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符者,以此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