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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3-07 [来源]: [浏览次数]:


津外大校〔201966

 

 (2019年6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考核与成绩记载”的规定,加强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的管理,特修订《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业成绩是对学生在校期间修业水平的评价和毕业的主要审核条件之一,也是对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成绩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成绩评价的客观、公正,管理过程的严谨、规范,现依据《天津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学的成绩管理,及全日制本科生辅修、双学位、教育体制改革项目班的课程成绩管理。

第二章 教师职责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评价是教师的神圣权利和义务。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准确评分”。

第四条 教师在录入成绩前应先审核教学班的学生名单及课程各阶段的比例设置,对于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尽快查明原因,报相应教学部门予以修订,做到名单、比例设置准确无误。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后两周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将考试成绩登录到学校的成绩管理系统中。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者,需提前提交报告,说明原因,经所在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学单位协调解决完成成绩评定。

第六条 任课教师在网上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将纸介版“期末成绩登记表”、“总评成绩登记表”送交至开课部门的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成绩保存提交后,任课教师不得擅自修改。如确有问题,须在规定时间内由任课教师填写“天津外国语大学成绩修改申请表”,说明修改原因,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教学单位领导审批,并通过成绩管理系统提交,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修改,相关材料由教学单位存档、备查。

第八条 不按规定上报成绩,或弄虚作假影响成绩评价的公正性者,将依据《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给予相应等级的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为确保学生修业过程的规范与严谨,各教学单位不得随意修改经审定执行的课程计划,包括已开设课程的课程性质、学时、学分、教学班名单等信息。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组织对考试试卷与阅评试卷的抽查、互查工作,避免漏判、错判、漏登、错登等情况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负责督促任课教师及时、认真地完成成绩评价与录入工作;对于成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教务处进行沟通,并将解决方案反馈给学生及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或教研室应在对本学期的成绩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查找问题。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将打印的成绩单收齐核查无误后,以部门为单位盖章保存。对于补考、缓考,重修等类型的考试成绩,进行专项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应对提出修改成绩的申请严格把关,在核实无误后方可签署相应处理意见。

第四章 教务处职责

第十五条 负责学生成绩的总体管理,依据培养计划提供相应的毕业审定条件。负责向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授予规定的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负责维护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校成绩管理系统的安全和正常运转,对来自外界的恶意入侵和破坏进行拦截,保护数据库的安全。

第十七条 负责对各教学单位成绩的评定、录入、复查等管理工作的实时监控,对各单位的成绩档案不定期抽查,并反馈相关信息。即时向学生和相关部门提供准确的成绩信息。

第十八条 通过成绩管理系统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成绩修改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密切联系各教学单位,对成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一经核实,及时给予解决。

第五章 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和课程特点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平时成绩应不低于总成绩的30%,平时成绩可以包括出勤情况、阶段性检测以及作业、随堂测验、课堂提问等。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二十 补考成绩通过者均按及格成绩60分记录,实际成绩不满6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录。缓考、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记录,其中跟班重修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免修不免考课程成绩只包含期末考试成绩。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无合理事由不参加考试或未按时履行缓考手续者,按旷考处理,期末成绩以零分记录。

第二十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质量高低,评定成绩优差,学校在计分方法上实行学分绩点制。学校目前采用五分制绩点,学生总评成绩小于60,绩点为零;总评成绩等于60,绩点为1.0;当总评成绩大于等于60时,每增加1分,绩点增加0.1。平均学分绩点(GPA)是将学生修读过的每一门课程(含重修课程)绩点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累加后再除以总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可以开具成绩证明。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所有。

第二十七条 论文成绩的评定见天津外国语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者,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