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津外国语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文件精神和要求,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增强学生创新意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创新活动和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通过综合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及代替,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训练,强化对学生创新创业思维、专业实践能力以及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我管理、自主学习的潜能,鼓励教师探索并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专业实践教学,实施研究性教学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
第二条 综合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综合创新实践活动进行学分认定和学分替代。
第三条 综合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的定义
综合创新实践活动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科竞赛获奖、专利、科研、创业、职业资格认证、社会实践等活动,按照相关的认定流程予以认定后获得的学分。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实践学分共包括实践课程实践学分、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综合创新实践活动学分三个部分。综合创新实践活动学分即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综合创新实践活动学分”部分。(以下将综合创新实践活动简称为综创活动,综合创新实践活动学分简称为综创学分。)
第四条 综合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得。
(一)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者,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项:国家级项目负责人,计2学分;前4名项目参加人按照名次分别计1学分、0.8学分0.6学分0.4学分。市级项目负责人,计1学分;前2名项目参加人按照名次分别计 0.6学分和0.4学分。校级项目只给负责人计0.5学分。
(二)报名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创新创业等大赛:赋分标准参见学科竞赛。
二、学科竞赛学分:学生需参与竞赛目录内的学科竞赛方可取得的学分。竞赛目录分为三部分,一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教育部认可的学科竞赛。二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举办的天津市大学生学科竞赛。以上竞赛目录发布方更新后,我校学科竞赛目录直接更新确认。三是由天津外国语大学各专业推荐的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权威性的学科竞赛。
具体竞赛等级划分和竞赛目录见附件1和附件2。
(一)学生个人参加学科竞赛,获得一类竞赛获奖者,计3学分;参加二类竞赛获奖者,获得区域(多省)奖项计2学分,获得省内奖项计1.5学分。参加三类竞赛获奖者计1学分,参与者计0.5学分。
团体项目的学科竞赛或者多人共同参与的竞赛,所有参与人获得的学分按以上个人方式的学分计算。区分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的竞赛,项目负责人获得学分按以上学分计,项目参与者获得学分按减半计,学分最低获得单位为0.5学分。
三、创业:学生在学校期间作为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参与的创业项目已进入各创业基地、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或注册创办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可获得1学分。
四、专利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专利授权,且专利权人所在单位为天津外国语大学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1)发明专利,独立发明人计3学分。合作完成的,第一发明人计3学分,第二发明人计2学分,第三发明人后续排名发明人计1学分;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独立发明人计2学分。合作完成的,第一发明人计2学分,第二及后续排名发明人计1学分。
五、科研学分: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学术研究,在正式出版发行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者,且作者单位为天津外国语大学的可获得相应学分:一般学术期刊每篇计 1 学分,核心学术期刊每篇计2学分,SCI、SSCI、EI、A&HCI、CSSCI 等高水平学术期刊每篇计4学分。
六、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学分:取得职业资格证、专业认证者获得一个证书,获得1学分。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范围,由各学院专业自行认定。
七、社会实践学分:该部分由各学院各专业根据专业实际情况,拟定该部分的学分获取标准。
八、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成果,只认定一次,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九、综创学分中的必修学分即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和学科竞赛学分可转化为综创选修学分,综创选修学分即专利、科研等以上第三项到第七项的学分不可转化为综创必修学分。
第五条 学分转换
一、通识选修课的学分转换
(一)学生获得超过综创学分要求上限,可申请转换为通识选修课,但其他课程学分不能转换为综创学分。
(二)综创学分超过要求上限部分转化为通识选修课学分,课程性质按“通识选修课”记载,课程名称统一记载为综合创新实践活动类选修课,转换后课程绩点统一记作4.0。
二、专业课和通识必修课学分转换
综创学分一般可替代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和通识必修课课程的学分。
(一)内容相同或相近的综创学分可累加后进行转换。(二)综创学分不得低于所替代的课程学分数,同时学分记载为所替代的课程学分数,超出的学分不予使用。
(三)转换后课程绩点统一记作4.0。
第六条 组织管理与工作要求
一、学分认定转换专家组由教务处相关工作负责人、各本科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构成。学分认定转换工作组主要由负责教务处负责实践教学工作人员和各学院本科教学秘书构成。工作组在专家组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学分认定及替代工作,确定学分认定及转换结果。
二、学校综创学分认定及转换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各学生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和记载。综创学分认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记载、留档。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完成学分转换申请、申请材料的核实及存档,同时负责对认定、转换课程为专业课的进行审核,教务处审定。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学院、体育课教学部等负责相关通识必修课的审核,教务处审定。通识选修课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学分转换后由所替代课程的开课部门负责学分和绩点的记载。
三、教务处负责竞赛名录管理和更新。教务处每年发布学分认定及转换工作通知,学生在所在学院的指导下,于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的, 不予以补认。
四、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对于有异议的学分认定和转换,提交认定转换专家组审议。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