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充分发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咨询的专家机构。学校教指委应根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教育教学规律,及时了解和把握国内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充分发挥其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推动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任职条件
第二条 学校教指委的组织构成
(一) 学校教指委由约20名委员组成,委员数应为单数。根据办学层次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两个分委员会,分别由约20名委员组成,委员数应为单数。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之规定,我校教指委主任由校长担任;教指委设副主任若干,由学校提出建议名单,经新一届教指委第一次全体会议投票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学校聘任。
(三)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设主任1人,由校教指委主任提名推荐,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学校聘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尽量覆盖各学科,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学校聘任。
(四) 学校在职的现任教育部各教指委委员应任新一届教指委委员。
第三条 教指委委员任职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教学相关政策和改革方向,教学理念先进,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二)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政治责任感,严谨负责,公正廉明,乐于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
(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四)在国内同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能从学校全局出发献计献策。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参加教指委的工作。
(六)教指委及其分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应及时调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由主任提议,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可以解聘。补充人选由教指委推荐,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学校聘任。
第四条 学校教指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本科教指委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副处长兼任;研究生教指委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副院长兼任。以上办公室负责学校教指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学校教指委审议学校全局性教育发展规划,对学校教育教学重大事宜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决策意见。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研究生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学校教指委的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对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项目、教学成果奖评选等教学方面的重大事宜进行审议。
(二) 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对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宜进行研究和审议,促进学校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三)制定教育教学改革及教学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 组织师资培训、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 宣传推广优秀教学成果,为学校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工作。
(五) 接受学校委托,开展教学专题调研、发展趋势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方案。
(六)对全校教学改革的方向性决策提供咨询、审定学校各类教学评估方案、标准和办法。
(七)对学校重大教学事故、教学考核争议进行审定。
(八)履行应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完成的其他职能。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学校教指委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学校教指委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教指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
(二)教指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召开专题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三) 教指委会议召开,委员不能出席者,一般不允许替代, 特殊情况需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委派他人列席,但没有投票表决权。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四) 教指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如需对某事项形成决议,一般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数一般应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特别重大议题应超过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投票决议时,作为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委员应回避。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五)教指委委员应积极、按时参加委员会活动,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公正、公平,并按要求保守秘密。
(六)学校教指委全体会议及相关活动的组织、记录由学校教指委相关办公室负责。
(七)各分委员会参照校教指委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工作,并由分委员会主任负责,各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召开分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成立本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评优、评奖等指导工作。
第八条 本章程需经教指委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指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外国语大学第四届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名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