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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3-07 [来源]: [浏览次数]:

   

津外大校〔201942


20196月修订)


    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成效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客观评价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加强对课程考核办法、命题、成绩评定、试卷印制、考场纪律以及监考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是形成良好教风、学风、考风的根本要求及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定位,积极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探索和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努力实现课程考核全程化、评价标准多元化、考核方式多样化的课程考核新体系。提倡并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办法的改革,通过改革使教学工作的重点真正落实到学生能力培养和自身素质的提高上。课程考核办法的改革要以课程教学目标为根本依据,结合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科学设计课程考核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所采用的手段,便于全面检测和评价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一条  命题要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为依据。试题要难易适度,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包括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性质和考试目的。
    第二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撰写论文、上机操作等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试形式且没有在课程大纲中表明考核方式的,要经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
    第三条  命题人与任课教师原则上分开,提倡教考分离。
    第四条  每门课程考试应出信度、难度及区分度大致相当的“考试场次+1”套试卷(附标准答案、评分细则),保证每个场次有一套备用试卷。规定考试时间和方式(开卷、闭卷)。使用试卷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和教学单位负责人两级审批,并将样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审批表、试卷选用确认表及试卷汇总表整理备案。
    第五条  若期末考核形式为考察、论文、作品等其他非笔试形式,请各教学单位制定好非笔试考核规定与执行办法,保证非笔试考核评定方法客观、合理、准确、严谨。
    第六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利用题库方式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的进行考试,需要保证考试系统内有十套以上备用试题,且根据课程内容调整和更新,确保每个教学周期更新两套以上试题。
    第七条  教师不得单独命题给学生考试。
    第八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专业不同班级开设同一课程的考试应逐步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统一阅卷。

    第九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各科命题时应科学合理安排基本题型、综合分析运用体型的比例,避免随意出怪题、难题,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第三章 试卷的管理



    第一条  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字迹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需要草稿纸的试题应在试题打印单上注明附空白纸张数目(不允许学生自带稿纸)。
    第二条  试卷印好后由各学院(部)统一保管。考试前30分钟,监考老师到指定地点领取。

    第三条  参与命题、定题、印题和保管试题、试卷的教师、干部和职工必须严守试题秘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凡有涉嫌泄密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四条  学生考试试卷属于教学存档文件,考试环节结束后应交开课部门登记封存。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各学院应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下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
1.休学、保留学籍者;
2.无故旷课某门课程的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习报告)达到某课程作业、实习总次数二分之一者;
4.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第五章 考场及监考安排


    第一条  考试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全校教学安排决定,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各学院教学秘书应按教务处通知及时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学生人数、拟考时间及监考教师姓名等)报送教务处。凡已排定的考试科目、时间、地点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每个考场的学生数不应超过该考场座位数的1/2,并派2—3人监考,监考人员原则由各学院自行选派。
    第四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组织考试巡视小组和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检查考试情况。考试巡视小组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校团委书记、学院主管教学领导等人员组成。


第六章 考场纪律



    第一条  学生须携带学生证、一卡通或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入座后将证件置于桌面左上方,以备监考人员核实检查。学生要清理座位,非考试用具集中放在讲台上,否则作夹带论。考试用具不得转借,转借者以违纪论。
    第二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0钟进入考场,并按监考老师安排的座位就座,私自调动座位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考试必要的文具以外,不得将书籍、工具书、通信工具及其它物品携入考场;一旦携入考场,必须放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违者一律按违反考试纪律处理;携带手机进考场且于考试开始后尚未关闭者,以作弊处理。
    第四条  考试迟到15分钟以内者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并申述缘由,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结束前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不得离开考场。
    第五条  考试进程中,考场应保持安静。如遇试题缺页、错漏字或印刷不清楚时,学生可举手向教师询问,但不得要求教师解释题意,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当监考教师宣布考试时间结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教师将考卷收完后,才能离开座位。离开考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七条  学生不得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第八条  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注明“旷考”字样。 旷考学生不可以参加补考,需参加重修获取学分。
    第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予以处分,按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其成绩卡中注明“作弊”字样,学校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作弊学生不可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所有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校统一制作的一卡通、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指定考场应考,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第七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一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达考试地点。考前,监考老师要认真核对学生身份证、学生证或一卡通是否与本人相符,核查本场次应考人数,检查并禁止考生携带考试相关物品、电子产品、手机等带入考场,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考试。
    第二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5分钟发放考试专用纸和试卷,并宣布考试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
    第三条  监考教师要严于职守、严格监督学生考试,不要随意离开考场,不允许示意答案、姑息学生作弊;要注意为人师表,不要在考场内吸烟、聊天,手机、电脑等应处于关机状态。不能阅读书报、抄题、做题,不要干扰、影响学生考试。
    第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行职责,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要坚决予以制止,取消其考试资格,并记入“考试情况记录卡”。对学生作弊现象姑息放纵者,学校视情节经重,给予通报批评至纪律处分。

 
第八章 评卷评分


    第一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即两头小中间大。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争取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第二条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计分。采用试卷考试的课程,可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评价要求,科学合理调整平时成绩与期末卷面成绩比例,从而能够更加准确评价学生学习能力和水平。平时成绩占期末总评成绩比例一般情况不低于30%。
    第三条  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后成7日内将成绩单和考试试卷情况分析连同一套试卷送交学院教学秘书存档,并按照教务处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我校教务管理信息库。  
    第五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在教务办公室核查试卷。经核查后,确系成绩判定有误,需更正成绩,在试卷(卷面成绩)和原始成绩单上修改,同时向教务处提交《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生效后,交教务处进行成绩更正。
    第六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都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总结经验教训,为改进教学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章 缓考和补考



    第一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学院(部)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三日内凭急病病假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学生一般不得因私事缓考。申请缓考者,须由任课老师、开课部门和所在学院主管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批准,事后补办无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参加考试,缓考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分。
    第二条  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可给与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一般安排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进行,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补考成绩最高以60分计(百分制)。

    补考和缓考安排由教务处总体协调,各开课单位具体安排实施。
    第三条  学生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者,可通过重修方式获取学分,重修可根据课程开设和自身学习情况选择跟班上课并考试重修和直接参加考试重修两种方式。按照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校将严把毕业出口,取消“清考”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管理规定不符者,以此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