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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3-23 [来源]: [浏览次数]:

天津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25号)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简称“大创”)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扩大在校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的规模,不断提高训练质量水平,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条 计划目标:依靠我校长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及实践教学积累的成果,并紧密依托我校实践实习教学基地、大学生创业中心、众创空间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进一步加强、完善创新创业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体系,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对大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强调训练过程,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全面深入实施“大创”项目,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行业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结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统筹规划、保障措施、评价机制等,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创”工作的具体落实,对项目进展在学院一级进行实时监控,协调解决计划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组,对“大创”项目进行校内评审,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论证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参与并指导项目的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定期举办相关讲座和报告,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学术问题进行指导。

第三章 项目级别与类型

第七条 “大创”项目包括国家级、天津市和校级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又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第八条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根据个人或团队成员的学科知识基础和兴趣,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定创新性训练项目研究内容,并自主完成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数据处理与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创新训练项目包括产品设计、发明制作、软件开发、社会调查等类别。

第九条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鼓励跨学院跨学科组建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并相互协作。

第十条 创业实践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学校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下,利用前期创新训练(或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创业实践项目要面向市场展开,按企业实际运营模式进行管理和实践。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立项原则:坚持创新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用性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研究项目实效。

第十二条 项目选题要求: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案合理、技术可行、实施条件具备的创新性和探索性项目。

第十三条 申报立项条件: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学习成绩优良,对创新研究、创业训练与实践兴趣浓厚,学有余力且能够于在校期间完成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每个项目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2个及以上项目的研究与实践工作,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学生应自行联系指导教师,各类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均应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学生或团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关研究训练内容。指导教师由学生自行联系选定。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副高以上职称,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项目不超过2个。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步骤:

(一)学生申请。申报人(或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后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二)学院初审。各学院组织本学院“大创”工作组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后,汇总上报教务处。

(三)学校评审。由校级“大创”评审专家组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校级立项项目,并从申报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天津市和国家级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论证与评审采用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审两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通过学校评审的项目,教务处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后,发文予以立项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申报天津市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大创”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学校各单位,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各实验室和实践基地等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和相关仪器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制定相关激励措施,鼓励并支持校内教师担任“大创”指导教师,有条件的学院要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

第十八条 创新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按照申请书规定的时间和研究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进展中期,项目负责人向学校提交中期检查报告(附件3)。

第二十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结题报告外,还应提交相应研究实践成果,包括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等(附件5,6,7)。结题报告及研究成果由教务处组织“大创”专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研究进展过程中,涉及课题组人员变更、研究内容调整、结题延期或项目终止等事项,项目负责人需填写相应表格(附件1,2,4),提交申请,按照表格要求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大创”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委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严格遵照《天津外国语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使用办法》执行,由项目负责人在导师指导下自主使用,导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