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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3-15 [来源]: [浏览次数]: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章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学校教材建设水平,明确天津外国语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职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天津外国语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材建设委员会”)在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对全校教材工作进行研究、规划、组织、审议。教材建设委员会通过建立健全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使教材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教材质量和教材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提升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任职条件

第二条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由20名委员组成,委员数应为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根据办学层次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本科教材建设、研究生教材建设两个分委员会,分别由20名委员组成,委员数应为单数,分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中共党员比例须达到3/4以上。

第三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热心教学管理工作,了解信息化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备一定的教材编写经历和较强的教材编审能力。

(四)主任委员应为学校主要负责人,除应符合委员基本条件外,还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威望、较强的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四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教学单位共同推荐,原则上优先推荐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适当考虑学科专业的覆盖面,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由学校聘任。教材建设委员会采用席位制,委员随职务变更随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本科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兼任;研究生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分管副院长兼任。以上办公室负责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确定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审议学校全局性教材建设规划,对学校教材建设重大事宜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议,提出决策意见。本科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和研究生教材建设分委员会在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授权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修订和讨论教材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推动学校教材建设。

(二)公正、公开、科学、客观的开展教材建设工作,积极为学校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服务。

(三)加强对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研究和指导,制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及相关管理文件,经学校批准后颁发实施。

(四)按照“马工程”重点教材目录和对应课程名单,监督、推动“马工程”重点教材更换、选用工作。

(五)组织审定选用教材,对教材意识形态严格把关,特别是境外教材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内容,确保教材价值导向正确,保证高质量教材进课堂,检查监督教材使用情况。

(六)对教材及教辅材料内容进行排查、抽查、督查,确保教材选用严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内容积极向上,导向鲜明正确。

(七)严格按照“凡编必审”要求,对我校教师编订教材进行审核把关,按照“价值引领,能力本位、知识教育”的新时代要求,使教材更加体现科学性、前沿性,增强教材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审定各级各类教材建设项目。

(九)组织评定学校优秀教材,推荐省部级和国家级优秀教材评选的备选教材。

(十)组织指导各专业开展教材研究、评价、引进和开发等工作。

第七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委员会活动。

(二)在会议期间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

(三)对委员会工作进行询问、质疑和建议。

(四)对违反教材管理规章制度的任何行为或个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教材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导。

(六)对教材的编著、编译质量提出异议。

(七)对教材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章程,执行委员会决议,完成委员会各项任务。

(二)进行教材建设和管理研究,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

(四)根据有关规定遵守保密制度,对评审、选优等会议内容不得泄密。

第九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广泛收集教材建设信息,及时向委员会提出教材建设建议。

(二)做好委员会会议前的准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会议后决议和计划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工作会议议题,应提前一周通知到每位委员。

第十三条 对选用教材的评审须委员会1/2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必须得到与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的票数方为通过;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审议,如校级优秀教材的评定,推荐参评省部级、国家级优秀教材等事宜,须委员会2/3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决议,并得到与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的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由主持人宣布,会后通报全校。

第十五条 教材建设委员会委员在涉及个人及其亲属的表决事项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教材编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办公室管理,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参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成立本部门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教材工作的研究、规划、组织、审议等。

第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教材建设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办公室。